湖北玖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小平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5〕第107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认定申请人周小平与被申请人湖北玖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8月15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湖北玖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小平停工留薪期工资24953.5元、伙食补助450元、护理费2250元、医疗费5153.0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5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51元,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陆佰贰拾元伍角贰分(132620.52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周小平的其它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