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5起药械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新余市某酒店医务室使用劣药案 2024年5月9日,新余市某酒店医务室的“玄参”药品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显示:“该批次玄参[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已虫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5月9日,新余市某大药房的“壮腰健肾丸”等药品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显示:“该批次壮腰健肾丸[检查]项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2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新余市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调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31日因未凭处方销售药品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受到警告处罚,被处罚后仍继续不凭处方在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4年3月29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余某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案 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新余某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问题:温湿度监控记录不全,未见药品阴凉柜温湿度记录;中药饮片区贮存西药、药品直接堆放于地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2024年3月22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团结西路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渝水区团结西路某眼镜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某卡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瞳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眸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美系列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某滴系列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4年6月24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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