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婷、罗丽诉新余宏明鞋业有限公司(余劳人仲字〔2025〕第37-38号)仲裁裁决书的
新余宏明鞋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肖婷、罗丽诉你(单位)工资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5〕第37-38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5〕第37号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肖婷的全部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劳人仲字〔2025〕第38号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罗丽的全部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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